
请投由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
处理的12号案子
方某不服《关于旧楼加装电梯
提取住所公积金的复函》案一票
1999年4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经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回忆行政复议法施行二十年来,
这项公平高效、
便民为民的“民告官”准则,
赢得了越来越多人民群众的支撑和信任;
这条通向社会公平正义的“快车道”,
完成了越来越多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这记有错必纠、刀刃向内的“硬拳头”,
促进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严厉依法行政;
这个助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
建立起越来越齐备的
准则系统和作业机制。
二十年的历史长河,
沉淀了许多含义严重、
影响深远的典型行政复议案子。
这些案子,不只记录了
行政复议准则与时俱进的开展和完善,
更见证了我国法治砥砺前行的巨大征途。
主办单位
我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法令出版社 · 《我国法令谈论》
我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您可在以下30个备选案子中投出10票,
选出您心目中的
“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事例”
投票截止日期
2019年8月20日
终究评选成果
将依据网络投票成果结合专家定见确认,
于2019年10月下旬,
在《行政复议法施行20周年开展陈述》
发布会上发布
“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事例”
投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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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事例简介
12号
广州市司法局行政应诉处处理案子
12.方某不服《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所公积金的复函》案
案子性质
公积金
根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所公积金的请求。2016年4月12日,被请求人作出《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所公积金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尽管《广州市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试行方法》中规则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能够经过提取住所公积金来筹集资金,但住所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所公积金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阅经过才可执行,我中心于2012年提交关于既有住所增设电梯提取住所公积金议题上第二届七次管委会审议,未经过审议。所以,现在广州市住所公积金提取方针规则的员工可提取的景象不包括旧楼加装电梯。请求人对该复函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成果:吊销,责令期限重做
复议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以无住所公积金提取细则为由不同意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是否合法恰当?
复议机关以为,依据《住所公积金办理条例》、《广州市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试行方法》的相关规则,既有住所增设电梯所需求的资金,能够请求运用房子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所公积金。《住所公积金办理条例》规则“住所公积金应当用于员工购买、制作、翻建、大修自住住所”,电梯也归于房子的一部分,应归于该领域。本案中,请求人向被请求人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所公积金的请求,被请求人以“住所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所公积金办理委员会批阅经过才可执行”为由不同意请求人的请求,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取公积金请求的处理,显着与上述规则不符。
此外,广州市新旧既有住所增设电梯方法都规则既有住所增设电梯能够请求运用公积金,但2012年至请求人请求提取公积金时,被请求人仍未经过提取细则,不符合行政效能的要求,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而,复议机关吊销了被请求人作出的《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所公积金的复函》,责令被请求人依法对请求人的请求从头作出处理。
辅导关键
行政复议个案推进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方针落地。




